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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通霄鎮公所前秘書鄭00違法一案,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:「鄭00記過壹次」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21/6/10
發文日期:2019/4/17
發文文號:府人考字第1080069238號
主旨:有關通霄鎮公所前秘書鄭00違法一案,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:「鄭00記過壹次」,請查照。
發文機關:苗栗縣政府
說明:一、貴所前秘書鄭00因案移付懲戒,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8年4月10日108年度清字第13223號判決「記過壹次」。

二、旨揭判決書業於108年4月12日送達本府,依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3條規定,懲戒判決於判決書正本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(亦即108年4月13日)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,請貴所依銓敘部104年5月4日部銓四字第1043972291號函規定,將鄭員之懲戒處分執行情形表及動態登記書送銓敘部辦理登記。
三、依前開同法第4條規定本案副本轉知銓敘部,另請本府行政處將旨揭判決書登載於本府公報。

四、https://law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PP,108%2c%e6%b8%85%2c13223%2c20190410%2c1。
正本:通霄鎮公所
副本:銓敘部、行政處、政風處、人事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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